党建工作

djgz

规章制度

当前位置: 首页 > 规章制度 > 正文

泸州职业技术学院校内场地借用管理办法

发布日期:2025-06-23    作者:     来源:     点击:

泸州职业技术学院

校内场地借用管理办法

 

 

为加强校内场地的管理,规范校内场地借用行为,确保教学秩序正常运行,提高校内场地使用率,同时确保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特制定《泸州职业技术学院校内场地借用管理办法》。

一、借用原则

(一)统筹安排原则:借用校内场地统一由基建国资处管理、审批,未经批准,任何部门不得组织校外单位借用校内场地内开展活动。

(二)教学优先原则:校内场地的使用首先保证教学活动和学生学习生活的需要,在校内场地资源空余的情况下可将校内场地出借给其他单位组织开展合规合法的活动。

(三)有偿借用原则:借用校内场地需按泸州职业技术学院校内场地借用费用标准到学校计财处交纳场地借用费。

(四)合法使用原则:借用校内场地必须坚持合法使用原则,借用时必须明确借用方安全责任,严禁从事非法活动。

二、借用程序

(一)校外借用单位或个人简称借用人,借用人就场地借用事宜联系对接的校内部门简称业务对接部门,校内相应场地、资产日常管理部门简称资产归口部门。

(二)借用人联系资产归口部门,对借用场地、时间进行确认资产归口部门确保教学优先使用,并提出是否可借用的意见。

(三)业务对接部门协助借用人填报《泸州职业技术学院校内场地借用申请表》并办理相关手续。

(四)基建国资处根据资产归口部门意见,结合学校实际情况对借用事宜进行审批,并依据本办法确定费用,借用人完善借用申请表后交予基建国资处。

(五)借用人凭申请表到学校计划财务处交纳场地借用费,并将票据交至基建国资处备案。

(六)备案完成后,借用人联系资产归口部门对场地进行检视,检视无问题后进行交接。借用完成后,借用人与资产归口部门对场地进行检视,无问题后进行交接,完成借用。

三、计费标准

(一)教室及室内设备设施(资产归口部门:教务处)

60人以下的教室:200元·间/半天

70人-100人的教室:300元·间/半天

100人以上的教室:400元·间/半天

(二)求实厅(资产归口部门:党政办公室)

1000元·间/半天(不含空调)

1200元·间/半天(含空调)

(三)求是厅(资产归口部门:党政办公室)

1000元·间/半天(不含空调)

1200元·间/半天(含空调

(四)公共实训基地报告厅8504、8603(资产归口部门:继续教育学院)

1000元·间/半天(不含空调)

1200元·间/半天(含空调)

(五)学生活动中心(资产归口部门:团委)

1500元·间/半天(不含空调)

2000元·间/半天(含空调)

(六)萧秋厅(资产归口部门:教务处)

1000元·间/半天(不含空调)

1200元·间/半天(含空调)

(七)机房(资产归口部门:人工智能与大数据学院)

500元·40台/半天

(八)运动场馆(资产归口部门:通识教育学院)

田径场:1000元/半天

足球场:500元/半天

篮球场(室外)、排球场、网球场:300元/半天

室内篮球场:1000元/半天(不含空调);2000元/半天(含空调)

(九)其它

其它未列出场地根据场地规模大小参照以上标准执行。

    如需使用专用仪器设备的由设备管理部门根据设备使用情况进行折旧核算,一事一议报批

四、费用管理

场地借用费按照1:2:7的比例分别列入相应资产归口部门、业务对接部门和学校,列入各部门的经费参照《泸州职业技术学院培训项目管理办法(修订)》(泸职院〔2020〕25号)进行管理和使用。

相关协助工作人员参照《泸州职业技术学院加(值)班管理办法(修订)》规定发放津贴。人员津贴由相关部门统计,报基建国资处核实汇总,并送计划财务处按程序审核发放。人员津贴包含在场地借用费中,从相关部门经费中列支;若因特殊情况场地费用未收取,人员津贴不予发放。

五、借用场地的管理

(一)如遇学校安排的统一活动,已经办理借用校内场地手续的,必须服从学校的调整,必要时须暂停对已借用校内场地的使用。

(二)借用人必须严格按《泸州职业技术学院校内场地借用申请表》上所提出的申请事由和场地以及承诺事项开展活动,不得变更,否则学校可立即终止其使用,所交费用不予退还,并追究相关责任,同时负责场地使用后的清扫及复原,有造成设备设施或其他损坏的,需按原价进行赔偿。资产归口部门需对其使用的场地进行检查,确保资产完整性。

(三)借用人必须严格遵守国家、省、市的法律法规,不得进行违法违规活动,遵守学校管理规定,服从学校管理。借用我校场地发生的一切事宜与本校无关,因使用我校场地带来的一切责任由借用人全部承担。

(四)政校合作、校企合作、联合办学及培训等事宜需使用校内场地实行一事一议。由学校牵头与校外单位使用校内场地共同开展活动的按此流程进行审批,免收使用场地借用费。

六、其它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生效,由学校基建国资处负责解释。

 

附件:1.泸州职业技术学院校内场地借用申请表

2.泸州职业技术学院校内场地借用承诺书

3.泸州职业技术学院校内场地借用人员经费统计表

 

 

 

 

 

 

 

 

 

 

 

 

 

 

 

 

 

 

 

上一条:泸州职业技术学院国有资产管理办法(试行)

返回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