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泸州职业技术学院国有资产管理办法(试行)

发布日期:2025-06-23    作者:     来源:     点击:

泸州职业技术学院

国有资产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学校国有资产管理与监督,健全国有资产管理体制,规范学校国有资产管理行为,维护学校国有资产的安全完整,合理配置和有效利用国有资产,促进学校教育教学、科研、管理水平不断提高,根据《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管理条例》(国务院第738号令)《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第100号令)《泸州市市级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管理办法》(泸市府办发〔2022〕5号)《泸州市市级政府公物仓管理暂行办法》(泸市财资〔2022〕19号)《泸州市市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管理暂行办法》(泸市机管函〔2022〕98号)等有关规定,结合学校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学校的国有资产是指使用财政资金形成的资产、接受调拨或者划转、置换形成的资产、接受捐赠并确认为国有的资产及其他国有资产,其表现形式为:固定资产、流动资产、无形资产、在建工程、对外投资和其他资产。

(一)固定资产是指使用期限超过一年,单位价值在1000元以上(其中:专用设备单位价值在1500元以上),并在使用过程中基本保持原有物质形态的资产;单位价值虽未达到规定标准,但耐用时间在一年以上的大批同类物资,作为固定资产管理。

(二)流动资产是指可以在一年以内变现或者耗用的资产,包括现金、各种存款、零余额账户用款额度、应收及预付款项、存货等。

(三)无形资产是指不具有实物形态而能为使用者提供某种权利的资产,包括专利权、著作权、非专利技术、土地使用权、校名校誉、商标权、商誉以及其他财产权利。

(四)在建工程是指已经发生必要支出,但尚未达到交付使用状态的建设工程。

(五)对外投资是指学校依法利用货币资金、实物、无形资产等方式向其他单位的投资。

第三条 国有资产管理的内容包括:负责组织学校的资产清查、资产评估、产权登记、产权界定、产权变动和产权纠纷调处、资产信息管理与报告、资产管理绩效考核等。

第四条 国有资产管理的原则:坚持资产管理与预算管理相结合;坚持资产管理与财务管理相结合;坚持实物管理与价值管理相结合。

第五条 学校国有资产管理实行“统一领导、分级负责、责任到人”的管理体制。

第二章  机构及职责

第六条 基建国资处是学校负责国有资产管理的职能部门,对学校国有资产实行综合管理,其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国家有关国有资产管理的法律、法规和政策。

(二)根据国家有关国有资产管理的规定,制定学校国有资产管理的规章制度,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

(三)对学校国有资产进行组织、协调,并实施综合管理,对国有资产管理中的重大事项提出议案报学校院长办公会和党委常委会审定。

(四)负责学校国有资产的产权登记、产权界定、产权纠纷调处;组织学校资产清查、资产评估、资产划转和日常监督检查等管理工作。

(五)负责拟订新增资产的配置方案,编制全校资产配置年度预算,经院长办公会和党委常委会审定后纳入学校年度财务收支预算。

(六)负责拟订各二级单位闲置、低效运转和超标准配置资产的调剂方案,优化资产配置;按规定程序办理学校资产的调拨、转让、报废、报损等相关工作。

(七)负责拟订学校资产的对外投资、出租、出借等方案及跟踪管理工作,及时催缴各项应缴给学校的国有资产收益,促进资产保值增值。

(八)负责组织、协调全校资产购置、验收入库、使用保管、维修维护等日常管理,负责统筹全校资产的账卡管理、清查登记、统计报告等工作。

(九)负责学校公物仓的具体管理,对公物仓资产归集、临时借用、出入库等事项进行审批,并定期对公物仓进行清查盘点,确保公物仓资产的安全完整。

(十)负责学校征地及土地产权管理,土地产权证办理,土地使用权变更等相关工作。

(十一)负责国有资产信息化建设与管理,对国有资产实施动态管理,完成国有资产统计上报等工作。

(十二)建立资产管理考核体系,对具体使用和管理国有资产的部门进行评价考核。

(十三)对造成国有资产流失的部门和个人进行处理,对造成重大国有资产流失的部门和个人形成处理意见报学校院长办公会和党委常委会审定,并根据相关规定报上级主管部门处置。

(十四)接受上级主管部门的监督、指导工作。

(十五)向学校报告有关国有资产管理工作,监督和指导各二级单位的国有资产管理工作。

第七条 各二级单位负责本部门国有资产的具体管理,具体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学校有关国有资产管理的制度。

(二)确定一名资产分管领导和至少一名专职或兼职资产管理人员,负责本部门资产购置、验收入库、使用保管、维修维护、账卡管理、清查登记、统计报告等相关工作;资产分管领导或资产管理员因人员调动或其他原因需要变更的,应及时完成资产管理工作交接手续,并报基建国资处登记备案。

(三)负责本部门存量资产的有效利用,参与大型仪器、设备等资产的共享、共用和公共研究平台建设工作。

(四)负责所管辖资产的安全、完整,充分发挥资产的使用效益。

(五)负责建立、健全资产实物台账和卡片明细账目,每年年终前对本部门资产进行盘点并与基建国资处核对,确保资产的账卡相符、账实相符,防止国有资产流失。

(六)负责本部门新增资产的初步论证和申报、验收等工作。

(七)负责在规定时间内完成本部门新增资产的登记,并报基建国资处审核。

(八)负责办理资产校内借用、调拨,填报《泸州职业技术学院资产调拨单》,完成相应手续。

(九)负责建立本部门低值用品台账,完善出入库及领用手续。

(十)负责本部门资产保管、维护、保养、维修和处置的申报工作。

(十一)定期进行资产自查,及时向基建国资处反映资产变动情况,协同基建国资处完成资产清查、评估、界定、登记和资产年报等工作。

(十二)接受学校基建国资处的监督、指导并向其报告有关国有资产管理工作。

第八条 按照资产类型,下列部门还负责相应资产的管理,并应制定相应的管理办法,防止资产流失。

(一)党政办公室负责学校校名、校标、注册商标、学校重点单位和有声望人物的名称、学校直接或间接拥有的各种服务性标志等无形资产和会议室、公车的使用管理;负责制定职能部门家具、设备等办公相关资产的配置,并牵头组织上述资产配置论证工作。

(二)教务处负责学校教室、实训实验室和教学实训仪器、设备的统筹管理;负责制定二级学院家具、设备等教学相关资产的配置,并牵头组织上述资产配置论证工作。

(三)基建国资处负责学校林木、草坪等绿化区域的管理维护;负责办理在建工程竣工结算及在建工程转固定资产后登记入账等相关工作。

(四)计划财务处负责学校所有资产价值的会计核算与财务管理。按资产的种类设置总账、明细账核算;每年年终与基建国资处进行账账核对,确保资产的完整、准确,防止资产流失;负责对外投资、出租、出借资产的保值增值核算;负责按照相关规定及时办理在建工程竣工财务决算,完成在建工程转固定资产相关工作。

(五)科技处负责学校专利技术、著作权等技术领域和知识产权的无形资产管理。

(六)信息技术中心负责学校信息化系统的统筹管理;负责制定学校信息类资产的配置,并牵头组织上述资产配置论证工作。

(七)图书馆负责图书类资产管理。

(八)后勤保卫处负责校区的建筑物的公共区域、校道等的管理维护,基础配套设备设施、水、电、气、一卡通、监控等的管理维护。

(九)资产归属未明确的,由基建国资处负责确定。

第三章  资产配置

第九条 国有资产配置是指根据学校履行职能的需要,按照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通过购置或者调剂等方式为各二级单位配备资产的行为;资产配置包括调剂、购置、建设、租用、接受捐赠等方式,学校本着厉行节约的原则建立公物仓,建立健全国有资产调剂机制,对长期闲置、低效运转等国有资产进行调剂,盘活存量资产,优化资源配置。

第十条 各二级单位应当优先通过调剂方式配置资产。不能调剂的,可以采用购置、建设、租用等方式。

国有资产配置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现有资产无法满足单位履行职能的需要。

(二)难以与其他单位共享、共用相关资产。

(三)难以通过市场购买产品或者服务的方式代替资产配置,或者采取市场购买方式的成本过高。

(四)其他适用于资产配置的情形。

第十一条 新增资产配置,应按照下列程序办理:

(一)根据归口部门安排,各二级单位按照资产存量和资产配置标准,结合本部门下一年度规划需求,测算新增资产并按规定组织开展新增资产配置论证,根据论证结果对新增资产配置计划进行初步调整。

(二)归口部门汇总配置方案,上报学校院长办公会和党委常委会审议,结合学校实际发展情况对新增资产配置预算进行审定。

(三)基建国资处按规定程序上报政府相关部门审核。

第十二条 各二级单位应当严格执行新增资产配置预算,未经预算审批或预算审批未通过,不得执行新增资产配置;因特殊情况确需调整的, 应当按照预算调整程序报批。

第十三条 对有规定配备标准的资产,应严格按照标准进行配备;对没有规定配备标准的资产,应按其履行职能的实际需要出发,从严控制,合理配备;对能通过调剂解决的,原则上不重新配置。

第十四条 各二级单位根据学校下达的年度预算,编制年度资产购置计划,学校审批后按《泸州职业技术学院采购管理办法》实施。

第四章  资产使用

第十五条 国有资产的使用包括学校自用和对外投资、出租、出借等方式;使用部门负责资产的维护管理工作,充分发挥国有资产的使用效益,保障国有资产的安全完整,防止国有资产使用中的损失和浪费。

第十六条 国有资产对外投资应当有利于学校发展和实现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经学校院长办公会和党委常委会审议后按照相关程序进行;学校应当明确对外投资形成的股权及其相关权益管理责任,按照规定将对外投资形成的股权纳入经营性国有资产集中统一监管体系。

第十七条 各二级单位应积极推动仪器设备等资源的共享共用,提高使用效率;基建国资处负责对长期闲置、低效运转和超标准配置的资产进行合理调剂使用。

第十八条 学校资产对外投资、出租、出借等,要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由具体经办部门提出,报基建国资处统筹,并按国有资产出租出借相关规定执行;国有资产对外投资、出租、出借收入必须纳入学校收入预算,统一核算、统一管理。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九条 各二级单位接受捐赠的资产,应当及时报基建国资处备案,并由基建国资处报市财政局备案;接受捐赠的资产应按照捐赠约定的用途使用,捐赠人意愿不明确或者没有约定用途的,应当由基建国资处统筹安排使用。

第五章  资产处置和产权纠纷调处

第二十条 国有资产的处置是指学校对占有、控制和使用的国有资产进行产权转让及注销产权的一种行为;处置方式包括调拨、出售、置换、转让、报损、报废、拆除、捐赠、对外投资或合作、出租、出借、担保、资产损失核销、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资产处置方式等。

第二十一条 学校国有资产处置应由具体使用部门向基建国资处提出,基建国资处按规定程序和限额权限报批后处置。未经批准不得擅自处置,具体处置按《泸州职业技术学院国有资产处置管理实施细则》执行;资产的出售、出让、转让、变卖资产数量较多或者价值较高的,应当通过拍卖等市场竞价方式公开处置。

第二十二条 各二级单位应当对下列资产及时予以报废、报损:

因技术原因确需淘汰或者无法维修、无维修价值的资产。

涉及盘亏、坏账以及非正常损失的资产。

已超过使用年限且无法满足现有工作需要的资产。

因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造成损毁、灭失的资产。

盘亏、坏账、非正常损失等原因的资产报损,资产所在部门、二级学院应提供资产报损的情况说明等相关材料。

第二十三条 国有资产产权纠纷,是指学校和学校所属各二级单位于国有资产占有权、经营权和使用权产权归属不清而对外、对内发生的争议;发生争议的,由各二级单位协商解决;协商不能解决的,由基建国资处代表学校调解;仍有异议的,报国资分管校领导和院长审定。

第六章  资产毁损及赔偿

第二十四条 因人为原因或二级单位管理不善造成国有资产毁损的,按照学校目标任务考核办法相关规定扣除部门相应分数,追究相关人员责任并赔偿相应损失。

第二十五条 国有资产损失或损坏无法修复的,按照资产净值赔偿;资产局部损坏经修复可正常使用的,按照维修费用赔偿。

第二十六条 因不可抗力因素(自然灾害、意外事故等)造成国有资产毁损的,需要提供相关部门出具的受灾证明、事故处理报告、车辆报损证明、房屋拆屋证明等,经证实后可免予赔偿。

第七章 资产评估

第二十七条 学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对相关资产进行评估:

(一)整体或者部分改制为企业。

(二)以非货币性资产对外投资。

(三)合并、分立、清算。

(四)资产拍卖、转让、置换。

(五)整体或者部分资产租赁给非国有单位。

(六)确定涉讼资产价值。

(七)取得没有原始价格凭证的资产。

(八)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需要进行评估的事项。

第二十八条 学校国有资产评估工作应当委托具有资产评估资质的评估机构进行;校及个人不得以任何形式干预资产评估机构独立开展评估工作。

第八章  资产报告、信息管理与绩效评价

第二十九条 基建国资处建立资产管理信息化系统,优化资产管理程序,提高资产管理信息化水平,按照国有资产管理信息化的要求,对学校资产实行动态管理,并做好国有资产统计和信息报告工作。

第三十条 国有资产信息报告是学校财务会计报告的重要组成部分,基建国资处按照财政部门规定的财务会计报告的格式、内容及要求,对学校占有、使用的国有资产状况定期作出报告随财务会计其他报告一并上报有关部门。

第三十一条 基建国资处应逐步建立资产管理绩效评价制度,科学设立绩效评价指标体系,组织实施绩效评价,并将绩效评价的结果作为资产配置、使用和处置的重要依据。

第九章  责任

第三十二条 全校人员应当依法维护学校资产的安全完整,提高国有资产使用效益。

第三十三条 各使用部门在申购、验收、保管、使用、维修、报废、报损等环节上严格履行各自的主体职责,纪检、审计部门履行其监督责任。

第三十四条 各二级单位有资产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基建国资处有权责令其改正,并根据情况上报学校院长办公会和党委常委会,依据《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追究有关部门领导和直接责任人的责任:

(一)未按其职责要求,资产管理不善,造成资产流失的。

(二)未如实进行产权登记,账、卡、物不符,不及时填报资产报表,隐匿真实情况以及不按规定和程序处置资产的。

(三)未履行报批手续,擅自转让、出租、出借或对外服务、投资的。

(四)弄虚作假,以各种名目侵占学校国有资产或利用职权谋私利的。

(五)对经营性资产,不认真进行监督管理、不按期收取资产占用费的。

第三十五条 各二级单位未按规定时间和要求完成资产录入、变动、处置程序的,按学校相关规定扣减年终考核分值。

第三十六条 基建国资处按照学校资产使用绩效管理办法对各二级单位情况进行绩效评估,对于得分较低的,扣减次年度采购预算。

第十章  附则

第三十七条 本办法由基建国资处负责解释。

第三十八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试行,试行期一年,原《泸州职业技术学院国有资产管理办法(试行)》同时废止。

第三十九条 本办法试行期内如遇上级政策调整,从其规定。

 

附件:泸州职业技术学院资产调拨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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