泸州职业技术学院
EPC项目工程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使学校工程建设做到安全、快速、高效、低耗,工程施工管理达到规范化、程序化、科学化,从而有效加快工程建设进度,提高工程质量,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泸州职业技术学院采用EPC 招标形式的工程建设项目管理工作。
第二章 设计技术交底和施工图会审管理
第三条 设计技术交底与图纸会审的前提条件
(一)技术交底与图纸会审会议由监理单位组织,参加单位有:建设单位相关部门、监理单位、设计院、施工单位、跟审审计等。
(二)依据工程计划的安排,设计单位必须在开工前10个工作日内提供完整的施工图,同时提供图纸的CAD电子版(含电子说明)。
(三)各有关单位领图后在3个工作日内,认真系统的看图并记录疑问。
第四条 设计技术交底与图纸会审程序
(一)先由设计单位介绍设计意图、工艺布置与结构设计特点、工艺要求、技术要求和有关注意事项。
(二)各有关单位提出疑问和需要解决的问题。
(三)设计单位答疑。
(四)形成会审纪要,各方代表签字确认。
第五条 图纸会审重点内容
(一)设计图纸是否按图纸划分等级,并经各级人员正式签署。
(二)设计图纸和说明书是否齐全;图纸内容、表达深度是否满足施工需要;设计文件所列各种标准图册是否齐全。
(三)设计图纸与设备、特殊材料的技术要求是否一致;主要材料来源有无保证、能否代换;新材料的应用是否落实。
(四)土建结构布置图与设计是否合理;是否与工程地质条件紧密结合;是否符合抗震设计要求。
(五)施工图纸的几何尺寸、平面位置、标高等是否与总平面图一致;各专业之间设计是否一致。
第六条 会议记录由总包单位形成,经会审各方签认同意后,该纪要即被视为设计文件的组成部分,随图纸发放,并予以存档。
图纸会审纪要包括的内容:为了体现设计图纸会审、技术交底的意图,施工图会审纪要中应包括设计答疑方面的有关内容;对设计没有提出任何问题的分部工程或分项工程,也应作出会审纪要,以示对该设计的认可。
第七条 对会审中出现的设计修改,必须符合已批准的初步设计原则和国家、部、设计院所颁发的有关设计标准、施工标准、规程、规范;并能满足生产工艺及安全的要求。此项工作可先通过双方专业人员沟通交流后由设计单位完成。
第三章 设计变更管理
第八条 在审图或具体施工安装过程中,各单位发现图纸中存在问题后,在第一时间内由发现者先报总承包单位。
第九条 总承包单位接到图纸中存在的问题后,立即通告监理单位,建设单位相关部门、设计院。
第十条 设计院或其驻现场代表确认图纸存在问题后,由设计单位提出设计变更,并且由设计单位将变更内容告知总承包单位,监理单位,建设单位相关部门,在各参建单位一致同意变更内容后,由设计院提出正式改版图或设计变更通知单,签字盖章施工图存档并下发各有关单位。
第四章 工程签证管理
第十一条 合同内的工程量按施工合同规定执行。实际完成工程量与合同约定工程量不符时,按合同约定变更或签证处理。
第十二条 合同约定以外部分的变更或签证、工程量的增减依据合同规定进行调整。
调整原则如下:
(一)由设计单位出具的设计变更,先由施工单位,监理单位进行核查签字确认,最后报送给建设单位确认。在具体施工过程中,建设方及监理单位必须严格按设计变更监督施工。
(二)由施工单位发现现场施工与图纸矛盾时,由施工单位向监理单位提出问题,若涉及技术问题,同时向设计单位提出问题。在施工单位,监理单位,设计单位协商一致后报送建设单位,建设单位召开解决相关问题的协调会议,形成会议纪要,由各参建单位签字确认。
(三)由建设单位提出的变更,先通知施工单位,监理单位确认,若涉及设计技术问题,还需通知设计单位确认,然后建设单位召集各参建单位开会讨论变更事项,形成会议纪要,由各参建单位签字确认。
第五章 单位工程开工许可管理
第十三条 每个单位工程开工前,必须办理开工报告,开工报告一式三份。
(一)单位工程《开工报告》,由负责该单位工程的施工单位填写,并在开工前五天,报监理单位和建设单位。经监理单位和建设单位审批通过后,施工单位到现场确认地下埋置的水、电、气、网等管线,并制定开挖方案。开挖过程若破坏了原有的水、电、气、网等管线将由施工单位负责将损坏的管线进行恢复,并且破坏管网后造成的损失均由施工单位承担,施工单位对上述条款作出书面承诺后,方可进场施工。
(二)监理单位、建设单位审核《单位工程开工报告》后,返回施工单位,一份给监理单位,一份送交基建国资处资料室。
第六章 施工现场管理
第十四条 施工场地管理
(一)施工场地布置一经审定批准,各施工单位都必须严格执行。
(二)基建国资处应设专人管理施工现场,各施工单位对有关施工场地的使用、临时设施的建设、现场道路及各种管线的布置,安全、防火、排水等措施的落实,必须接受监理单位及基建国资处的监督与管理。
(三)建设工程施工现场应按标化工地要求,当设置施工标志牌、现场平面布置图和安全、消防保卫、文明施工制度板。
(四)施工单位进入施工现场前,应根据项目部组织编制的施工场地平面布置所规定的用地范围,绘制其施工场地平面布置图。该施工场地平面布置图随同施工组织设计报项目部,经批准后方可实施。
第十五条 管理职责和要求
(一)施工单位负责对合同范围内的施工现场进行管理。
(二)基建国资处和委托的监理单位,对建设工程施工现场实施全面监督管理。
(三)各施工单位用电、用水,由后勤保卫处统一管理和调配。
(四)施工单位的项目负责人全面负责建设工程施工现场的安全工作。
(五)建设工程施工现场应当设立安全卫生医疗紧急救护组织,并配备部分急救用品。
(六)施工单位必须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和群防群治制度,按照行业安全作业规程和标准采取有效措施,消除事故隐患,防止人员伤亡和其它事故发生。
第十六条 施工临时设施管理
(一)施工单位根据指定的范围,设计临建设施总体规划图,报建设单位审批通过后方可施工建设。统一色调,并自成封闭院落。若施工单位自主选择其它可靠的建筑材料做临建,必须事先征得项目部同意,且主体色调必须符合要求,施工临设不得改变使用性质。在建设工程竣工后一个月内,施工单位应当将施工临设全部拆除。
(二)施工单位不得在给定的施工场地之外私建、乱建临时建筑或设施,或堆放设备、材料,更不允许占用施工道路作为施工场地。
(三)随着施工阶段的变化和实际需要,建设单位有权对施工场地统筹安排,重新调配使用。
(四)各施工单位要重视施工场地范围内的安全、防火管理,要保证排水系统畅通及施工环境良好。对建筑垃圾、生活垃圾及各种污水排放都要妥善处理,不得随意乱排、乱放。
(五)施工单位在施工时需要开挖已有道路,中断交通,或需要中断水源、电源等,必须提前两日提出书面申请和临时措施,经建设单位批准后,方可施工。
第十七条 安全文明管理
(一)对危险部位的边沿、坑口要增设护栏和封盖,设置必要的安全警示装置。
(二)建设工程施工现场需挂贴安全施工标牌,各类职工生活设施应符合卫生、通风、照明等要求,防止煤气中毒、食物中毒和各种疫情发生。
(三)现场施工用的氧气、乙炔瓶必须有专门的存放地点并应相距5米以上,乙炔瓶要有回火防止器、不能卧放,夏天有遮阳防晒措施,并配备消防器材;电焊机接线牢靠并固定,地线必须就近搭接。
(四)施工单位应对露天的原材料、成品、半成品定期检查,必要时增设安全防护设施,或根据现场实际情况设置符合标准的挡栏、围栏等,尽可能封闭施工。严禁小商小贩在工地上叫卖。
(五)各类履带式机械、重型压路机械及超重件运输机械进厂时必须按指定路线通行。
(六)施工机具要按规定的位置统一摆放和管理,禁止乱停、乱放。
第七章 工程质量
第十八条 工程建设实行质量终身责任制。在建设过程中,对施工质量问题的处理记录及其它原始资料应保存齐全、完整,以备后查。工程一经开工,监理、设计及施工单位负责人,即按其职责对工程建设负有终身的质量责任。一旦发生重大工程质量事故,要依据其职责,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一)工程参建单位的各级人员必须树立“以质量保安全、以质量促进度”的思想。
(二)严格遵守工艺规范和作业指导书,严格执行质量标准,严把质量监督、检查、验收关,做到外观质量与内在质量不达标准不报验、不签证。
(三)在质量监检过程中,监检人员必须按规范、标准认真监督,坚持原则,廉洁奉公。
(四)质量管理工作遵循的原则:
1.切实执行国家和有关工程建设质量管理和质量控制的方针、政策、法规。
2.严格按国家和有关建材的技术规程、规范、标准、设计单位与制造厂提供的图纸、技术说明及合同组织施工,并对工程质量进行监督、检查。
第十九条 质量管理职责
监理单位是整体工程质量管理的实体单位,对工程质量始终负有管理权的职责;施工单位是工程质量保障的实施单位,工程质量取决于施工单位的施工过程。
第二十条 施工质量检查监督施工质量监督检查形式有两种:一种是监理单位现场日常巡视或任意抽查的随机性监督检查;另一种是有计划、有针对性、有程序、有准备的综合性监督检查。
第二十一条 施工质量的检查
(一)施工质量的日常监督检查
1.监理单位、基建国资处的有关人员应经常深入现场,通过检查及时发现问题,与施工单位一起,努力使工程施工处于受控状态,把质量问题消除于施工过程中。
2.施工单位的各级人员应本着共同把项目建设成为一流工程的共同目标热情地接受监督检查,主动配合,提供方便,及时整改。
第八章 工程进度验收与结算管理
第二十二条 进度验收在施工单位自检自评和监理单位检查的基础上进行。施工单位应在每月25日前向监理单位及基建国资处递交当月进度完成报表和质量验评表。
第二十三条 监理单位负责对工程实体进行实测实量,观感检查并检查记录隐蔽工程,根据检查结果对工程量和工程质量及隐蔽工程量进行签认。
第二十四条 施工单位依据监理单位,跟踪审计单位签认的工程量和工程质量按合同约定办理进度结算。
第二十五条 对工程质量没有达到合同要求的单位工程,施工单位应立即返修;经复检后质量达到合同要求,再进行工程量、工程质量签认,对工程资料没有和施工进度同步的视为质量不合格,经整改后,资料和进度同步,方可办理工程价款结算。
第二十六条 竣工验收
(一)所有建设项目和单位工程,都要严格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竣工验收,评定质量等级,办理验收手续。不合格的工程不准交工。
(二)单位工程竣工后,施工单位必须填写竣工报告,基建国资处组织质监部门、监理单位、设计单位、地勘单位及学院内部有关部门进行验收,验收合格后签署竣工验收证书。单位工程验收合格后,质监部门进行质量等级认证备案工作。
(三)工程竣工后,要进行工程竣工图的编制工作。编制各种竣工图,必须在施工过程中(不能在竣工后)及时做好隐蔽工程检验记录,整理好设计变更文件,确保竣工图质量。监理单位负责检查、督促、落实、审核工程竣工图的编制工作。
(四)编制竣工图的形式和深度,应根据不同情况,区别对待。
1.按图施工没有变动的,则由施工单位在原施工图上加盖“竣工图”标志后,即作为竣工图。
2.凡在施工中出现的任何设计变更,应重新绘制改变后的施工图,并将原有的设计及变更文件作为原始文件存档,施工单位负责在新图上盖“竣工图”标志,并附以有关记录和说明,作为竣工图。
3.竣工图必须与实际情况相符,保证图纸质量,做到规格统一,图面整洁,字迹清楚。竣工图要经承担施工的技术负责人审核签认。
4.竣工图作为工程交工验收的条件之一,竣工图若不准确、不完整、不符合归档要求的,不能交工验收。
5.竣工图不得少于六套,并提供最终版的CAD电子版图纸,交学校存档和生产运行使用。
第九章 工程竣工结算
第二十七条 单位工程结算必须具备以下资料:
1.学院委托招标单位发出的招标文件(指招投标工程);
2.签约单位递交的投标文件、标底、主要技术资料及投标承诺书(指招投标工程);
3.经市财政评审中心评审的施工图预算报告及清单;
4.甲方、监理代表批准的施工组织设计(或施工措施);
5.建安工程施工合同;
6.竣工验收资料;
7.质量监督部门出具的质量评定书;
8.竣工交接证书;
9.竣工图
10.实际工期签证资料;
11.设计变更、工程更改、地质等原因造成影响的签证资料;
12.其它与工程结算有关的资料(如核准报告、省发改有关部门的评估报告等)。
第二十八条 施工合同条款规定发生设计变更、工程更改、地质等原因造成影响,允许调整工程造价时,费用计算按本办法设计变更、工程更改等费用的结算人工单价、材料价格的确定及差价调整办法规定办理。否则不予调整。
第二十九条 无工程质量评定结果或质量不合格的工程,不予办理结算手续。
第三十条 单位工程竣工结算采用委托社会中介机构办理的方式进行。
第十章 设计变更、工程更改等费用的结算
第三十一条 单位工程发生设计变更、现场签证、地质等原因造成影响,施工单位必须提供相关资料方可进行费用调增。若有以下情况,费用调增不予认可。费用调减按实计算,并从结算价款中扣减。
1.施工单位未按有关规定记录数据,甲方、监理未签字认可的;
2.甲方、监理、设计单位签字手续不全的;
3.伪造签证资料的;
4.违反有关规定,签证不合理的;
第三十二条 费用结算:按照该工程合同及招投标承诺采用的预算定额及相应取费规定计算。同时工程造价取费有优惠条件的,招投标有承诺的执行相应条件。
此管理办法从发布之日起试运行一年。解释权归泸州职业技术学院基建国资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