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泸州职业技术学院基本建设管理办法(修订)

发布日期:2025-06-24    作者:     来源:     点击:

泸州职业技术学院基本建设管理办法

(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学校基本建设管理工作,保证工程建设的安全和质量,提高投资效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关于进一步加强政府投资管理的规定》等法律法规规定,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基本建设是指学校为发展需要筹集资金进行的新建、改、扩建工程及有关活动。基本建设按照学校审定的基本建设计划实施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范围包括纳入学校基本建设计划的新建、改建、扩建、迁建项目及其相关的装饰装修、拆除、修缮、功能完善等工程

第四条 学校基本建设管理遵循以下原则:

(一)坚持依法管理的原则,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安全优质、资源节约、勤政廉洁;

(二)坚持按规划执行的原则,学校建设项目应纳入基本建设规划和年度基本建设计划,加强投资计划管理,严格按计划实施建设项目;

(三)坚持按程序办事的原则,严格执行“三重一大”议事决策制度,遵守基本建设程序,先规划论证、后设计施工,确保工程质量;论证定稿后的设计方案、建设内容、建设计划等,半年内原则上不得做调整;

(四)坚持以师生为中心的原则,以学校发展为根本的原则,为学校持续健康发展提供物质条件保障。

第二章 组织机构及职责

第五条 学校设立基本建设工作委员会(以下简称“基建委员会”),负责研究修订校园建设规划,对学校基建工程项目的统筹领导、安全监督,根据“三重一大”要求和学校规定,讨论项目设计方案及变更、投资概预算及变更、工程招标文件与合同等,对待决的事项提出处理意见或建议报院长办公会和党委会决策,并做好工程建设过程中的各种协调工作,督促工程进度。

第六条 基建委员会由分管基建国资处的校领导担任组长,基建国资处、党政办公室、后勤保卫处、计划财务处、审计处、教务处、组织人事处、宣传部、统战部、学生工作部、目标管理办公室、智能建造学院等部门负责人为成员。

第七条 基建国资处职责:

(一)根据学校发展规划,组织编制和实施校园总体基本建设规划;

(二)编制和执行学校年度基本建设计划;

(三)组织建设项目的论证,编制和上报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和项目初步设计文件;

(四)负责完成建设项目的招投标工作;

(五)负责建设项目的质量、进度、投资控制和安全管理工作;

(六)负责办理竣工验收手续,组织项目竣工验收和移交使用;

(七)配合做好建设项目竣工结算、财务决算和审计等工作;

(八)负责办理固定资产入账相关工作;

(九)负责竣工资料归档工作。

第八条 计划财务处职责:

(一)负责建设资金筹措、核拨及其管理;

(二)组织编报建设项目财务决算。

第九条 后勤保卫处职责:

(一)负责建设项目相关条件的审核工作;

(二)负责协调学校物业管理对施工现场的配合,监督施工单位施工对校园的影响;

(三)参与相关项目竣工验收工作。

第十条 审计处职责:

负责基本建设项目建设全过程审计,对建设过程中的建设内容变更、投资规模变动、结算重大争议事项等的决策依据提出审计意见。

第十一条 其他相关部门职责:

负责对工程项目涉及到的各自领域范围内的事项提出建议意见,并配合项目实施。

第十二条 项目主要使用部门主要职责:

委派专人参与基本建设项目当中,对因使用功能、建设标准、建设内容等变化而发生的变更,需报部门分管校领导审批后,再根据学校有关规定完善变更审批手续。

第三章 项目立项与备案

第十三条 建设需求的提出。基建国资处提出建设项目的使用功能、建设地点及标准、建筑面积、建设投资及工期等建设需求,通过学校相关决策程序后报上级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第十四条 项目建议书及可行性研究报告编制。基建国资处根据审定的项目建设需求自行编制或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咨询机构编制项目建议书及可行性研究报告。

第十五条 立项。项目建议书及可行性研究报告编制完成后,按规定报送市发改委办理立项;无需在发改委立项的其他项目由学校批准实施。

第十六条 方案设计、初步设计与概算。按照相关要求,委托具备资质条件的设计单位进行方案设计、初步设计和概算编制,并报同级行政主管部门审查通过。

第十七条 施工图设计。设计单位按照审查通过的初步设计方案,完成施工图设计。施工图设计应本着科学、合理和适用的原则,不得超越批复概算进行设计。

第十八条 施工图审查与备案。基建国资处按规定确定具有施工图审查资质的单位进行施工图审查,审查结束后报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九条 施工图预算编制与评审。基建国资处按规定确定具有施工图预算编制资质的单位进行施工图预算编制,编制结束后按规定报财政评审。

第四章 实施单位的确定与合同管理

第二十条 勘察、设计、施工、监理、设备及大宗建筑材料供应等实施单位的确定必须严格执行国家、省市和学校的招标、比选等相关规定,坚持公平、公开、公正、择优的原则。

第二十一条 实施单位确定后,应按规定由学校院长或分管副院长与其签订合同。

第五章 施工管理

第二十二条 建设项目原则上应在取得施工许可证后,方可开工建设。

第二十三条 基建国资处按照项目特点配备项目负责人和必要的管理人员,明确工作职责,落实责任制。项目负责人要加强对参建单位全面履行合同情况的监督,检查参建单位人员是否工作到位,保持与参建单位人员的经常沟通。

第二十四条 监理单位、跟踪审计单位作为项目管理的主要参建方,承担相应管理责任。

第二十五条 施工单位应严格按设计图纸施工,不得擅自改动设计。发现设计图纸有问题,确需变更时应及时提出,根据变更金额的大小按相关规定程序执行。

第二十六条 施工单位应严格按工程量清单规定的规格、品牌使用建筑材料,不得随意变更,如因特殊需要进行调整,必须经学校批准。监理单位和学校要加强建筑材料的检验,未经检验和检验不合格的材料一律不得使用。

第二十七条 加强签证审核管理。施工过程中发生的各种签证必须内容具体、描述准确。签证由施工单位提出,相关参建单位人员会签审核,按照学校规定履行审批手续。

第二十八条 基建国资处应加强对建设项目消防安全、施工安全监督检查,对存在安全隐患的要及时提出整改意见并督促整改。后勤保卫处应加强指导与配合。

第二十九条 基建国资处严格实行基本建设重大事项报告制度。在建设项目实施中,发生重大质量事故、重大安全事故,项目负责人应第一时间报告,并协调施工单位、参建单位认真做好应对处理工作。

第三十条 实行代建制的项目,按国家、省、市有关规定及代建协议规定执行。

第六章 投资控制

第三十一条 加强项目投资控制,项目实际投资不得超过批复概算投资。特殊情况确需超概的,须按程序报批。

第三十二条 严格按照合同条款支付工程款,不得突破合同约定支付比例。建设项目在竣工验收合格前,工程款支付比例原则上不得超过合同价的70%,以设备为主的建设项目不得超过80%。完成工程竣工结算审价后,工程款支付至合同价的97%,其余3%在保修期满后支付。

第三十三条 工程款支付的审核程序:施工单位提交工程款请款申请,说明申请付款理由及合同执行情况;工程监理和跟踪审计单位提出支付建议;基建国资处对申请内容以及支付依据等进行审核;审核后按学校财务制度执行。

第七章 竣工验收

第三十四条 建设项目竣工验收条件:

(一)施工单位已完成合同约定的全部施工内容且自检合格;

(二)工程监理已组织项目竣工预验收,预验收提出的整改事项已全部整改完毕并经复验合格;

(三)施工单位提供完整的竣工图纸和施工管理资料;

(四)设计、工程监理、代建等单位签署质量合格报告;

(五)工程使用的主要建筑材料、设备等产品的质量检验证明或测试报告;

(六)施工单位签署的工程质保书、使用说明书等资料。

第三十五条 基建国资处组织有关职能部门及有关参建单位专家组成验收小组,对建设项目进行竣工验收。根据国家有关规定,提请建设质量监督部门监督验收。

第三十六条 建设项目验收的内容严格按国家规定和合同条款进行,验收过程中必须认真做好记录,验收结束后由参与验收各方签署建设项目竣工验收报告。对验收不合格的工程,建设单位应立即通知施工单位,限期整改。

第三十七条 竣工验收合格项目,移交使用。未经验收或验收不合格的项目一律不得移交使用,不得进入决算审计程序。

第三十八条 基建国资处负责项目竣工验收后的各项专项验收直至取得建设工程竣工备案证书。

第八章 竣工结算、财务决算与审计

第三十九条 基建国资处在基本建设项目完成竣工验收后,应按照相关规定组织实施竣工结算工作。

第四十条 计财处负责基本建设项目竣工财务决算工作。

第四十一条 审计处组织竣工财务决算报表审计工作。

第四十二条 基本建设项目实施、管理过程中,应自觉接受国家、上级部门、学校审计处的各项审计监督,及时根据审计意见进行整改。

第九章 工程档案

第四十三条 基建国资处应由专人负责项目的档案管理,严格按照国家、省市相关档案管理的有关规定,建立健全建设工程项目档案。

第四十四条 工程项目档案包括从项目提出筹划到工程竣工验收各个环节和阶段的文件、合同、资料和图纸等,严格按规定收集、整理、归档。

第四十五条 完整的建设工程档案,按规定移交学校档案室和有关行政部门存档。

第十章 监督管理

第四十六条 纪检监察处按照纪检监督相关要求进行监察。

第四十七条 加强责任追究。对违反纪律的行为,按照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第十一章 附则

第四十八条 本办法由基建国资处负责解释。

第四十九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试行,试行期一年。

第五十条 本办法试行期内如遇上级政策调整,从其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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