泸州职业技术学院
国有资产处置管理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学校国有资产处置行为,维护国有资产的安全完整,合理配置和有效利用国有资产,保障教学、科研、管理正常运行,防止国有资产流失,根据《中央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管理办法》(财资〔2021〕127 号)、《泸州市市级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管理办法》(泸市府办发〔2022〕5号)、《泸州市市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管理暂行办法》(泸市机管函〔2022〕98号)、《泸州市市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集中处置管理暂行办法》(泸市机管函〔2024〕107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国有资产处置是指资产占有或使用单位转移、变更和核销其占有、使用的资产部分或全部所有权、使用权以及改变资产性质或用途的行为。
第三条 国有资产处置应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规章,坚持合理、优化、节约和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必须经过论证、专家鉴定或持有技术监督部门出具的强制性处置意见,不得擅自处置。
第四条 权属关系不明确或存在权属纠纷的国有资产不得处置。
第五条 处置收入按有关规定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处置收入上缴财政专户,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截留挪用。
第六条 各部门应本着节约原则积极使用已达到报废条件但仍可继续使用且无安全风险的资产。
第二章 处置方式和范围
第七条 国有资产处置方式包括无偿划转、有偿转让、对外捐赠、置换、报废、损失核销等。
第八条 学校符合下列情形的国有资产应当予以处置:
(一)因技术原因确需淘汰或者无法维修、无维修价值的;
(二)涉及盘亏等非正常损失的;
(三)已超过使用年限且无法满足现有工作需要的;
(四)因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造成毁损、灭失的;
(五)因学校分立、合并、改制、撤销、隶属关系改变或者部分职能、业务调整而移交的;
(六)发生产权变动的;
(七)依照国家有关规定需要处置的其他情形。
第九条 不得将公益性资产、储备土地注入融资平台公司,不得承诺将储备土地预期出让收入作为融资平台公司偿债资金来源。
第十条 国有资产处置坚持账实相符、集中处置的原则。所有处置资产均须账实相符,按不同权限审批同意处置的资产原则上均集中处置,不动产、专用设备等不宜集中处置的资产经市级相关部门审批后可由学校自行组织。
第三章 处置权限
第十一条 待处置的国有资产,由使用部门逐级申报,基建国资处负责备案、报批。国有资产处置根据学校三重一大精神,报学校院长办公会和党委常委会批准。
第十二条 基建国资处根据《泸州市市级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管理办法》(泸市府办发〔2022〕5号)规定,逐级报送市级相关部门审批,未经批准,不得处置。
第十三条 国有资产集中处置主要以拍卖、公开招投标等公开竞价方式进行,不适合拍卖、公开招标或经公开征集只有一个意向受让方的,经市级相关部门批准,可以采取协议转让等方式进行。
第四章 处置程序
第十四条 国有资产处置审批程序:
(一)申报。使用单位根据拟处置的资产情况填写《泸州职业技术学院国有资产处置申请表》,报基建国资处审核。
(二)论证。基建国资处组织各二级单位对拟处置资产的处置条件、处置方式和处置必要性开展论证会议,必要时进行现场勘查。
(三)鉴定。有处置政策依据的,按政策依据执行。无政策依据的,原值单价或批量三十万元以下的,由资产使用部门组织进行鉴定;原值单价或批量三十万元(含)以上的,由基建国资处组织鉴定。
(四)审议。原值单价或批量十万元以下的,由基建国资处报分管校领导审核。其他情况按照学校三重一大规定,由院长办公会、党委常委会审定。
(五)报市级相关部门审批。
第十五条 国有资产处置程序严格按照《泸州市市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集中处置管理暂行办法》(泸市机管函〔2024〕107号)相关规定实施。
第十六条 国有资产处置批文是调整会计账目的原始凭证,是办理国有资产产权变动的依据。学校基建国资处与计划财务处应根据资产处置批文、处置价款,按规定及时调整资产、账目,并及时办理国有资产产权变动登记等相关手续。
第五章 处置材料
第十七条 处置国有资产时,在申报材料中应根据不同情况提交有关资料:
(一)向市级相关部门的申请报告。
(二)填写《泸州市市级行政事业单位资产处置申报表》。
(三)涉及房产、地产处置的,须报送房屋所有权证、国有土地使用权证等相关资料;涉及汽车、专用设备处置的,须按规定报送相关材料。
(四)评估机构出具的有关资产评估文件。
(五)无偿划转国有资产,应当由划出方提交划出方和划入方(含同级财政部门意见)达成无偿划转一致意见的意向性协议;因单位撤销、合并、分立、改制而无偿划转国有资产的,还需提供撤销、合并、分立、改制的批文。
(六)置换和转让国有资产,需提交转让方案,包括国有资产的基本情况,置换和转让的原因、方式,可行性及风险分析等。
(七)对外捐赠资产,应当提交受赠方申请捐赠、资产占有使用部门同意捐赠的相关材料和对外捐赠报告。
(八)报废、报损、拆除资产的情况说明和专业技术鉴定部门的鉴定报告。
(九)资产损失核销,须报送具有法律效力的证据,无法确定损失金额的,须提供中介机构的经济鉴定证明。
(十)经学校院长办公会和党委常委会同意国有资产处置的会议决议。
(十一)市级相关部门要求的其他相关材料。
第六章 责任追究
第十八条 在资产处置中有以下行为之一的,依据国家有关规定和管理权限,责令其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交由学校处理:
(一)未按照规定经集体决策或者履行审批程序,擅自越权对规定限额以上的国有资产进行处置;
(二)未按照规定办理国有资产处置手续,对不符合规定的申报处置材料予以审批;
(三)采用弄虚作假等方式低价处置国有资产;
(四)截留国有资产处置收入;
(五)未按照规定评估国有资产导致国家利益损失;
(六)其他造成单位国有资产损失的行为。
第七章 附则
第十九条 本细则由基建国资处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本细则实施期内如遇上级政策调整,从其规定进行修订。
第二十一条 本细则未尽事宜按国家及省、市有关政策、法规执行。
附件:泸州职业技术学院国有资产处置申请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