泸州职业技术学院资产配置标准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学校国有资产配置管理,实现资产管理与预算管理相结合,建设节约型校园,提高资源使用效益,更好服务学校教学、科研和管理工作,根据《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738号)、《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令第100号)、《泸州市市级行政事业单位通用办公设备家具配置标准》(泸市财资产〔2017〕14号)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学校实际,特制定本标准。
第二条 本标准按照厉行节约、科学合理、保障需求、提高效率的原则制定,是学校预算支出标准体系和资产配置标准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是编制和审核资产配置计划和配置预算,实施政府采购和资产处置等工作的基本依据。
第三条 学校资产配置实行“统一领导、归口管理、分级负责、责任到人”的国有资产管理机制。学校主要领导为国有资产管理第一责任人,国有资产管理分管校领导为主要负责人,学校成立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代表学校履行监督管理职责,对学校国有资产管理的重大事项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或方案。基建国资处具体负责国有资产综合管理,各二级单位承担本部门国有资产的管理责任,使用信息化系统落实到人,定人定责。
第二章 机构与职责
第四条 基建国资处是学校资产管理牵头职能部门,贯彻落实国家有关国有资产配置政策规定,负责制订和完善学校国有资产配置规章制度,管理和监督学校资产配置活动,审批各二级单位资产配置计划,编制全校资产配置年度预算。
第五条 计划财务处负责学校所有资产配置的预算管理,编制资产配置相关支出预算,并严格按照预算管理规定和财政部门批复的预算配置资产。
第六条 审计处负责对资产配置相关行为,预算执行情况以及预算外资金的管理和使用情况进行审计监督。
第七条 党政办公室负责制定职能部门家具、设备及公务用车等办公相关资产的配置,并牵头组织上述资产配置论证工作。
第八条 教务处负责学校教室、实训实验室和教学实训仪器、设备的统筹管理;负责制定二级学院家具、设备等教学相关资产的配置,并牵头组织上述资产配置论证工作。
第九条 信息技术中心负责学校信息化系统的统筹管理;负责制定学校信息类资产的配置,并牵头组织上述资产配置论证工作。
第十条 后勤保卫处负责校区的建筑物的公共区域、校道等的管理维护,基础配套设备设施、水、电、气、一卡通、监控等的管理维护;负责制定学校基础配套设施设备相关资产配置,并牵头组织上述资产配置论证工作。
第十一条 图书馆负责图书类资产管理;负责制定学校图书类资产的配置,并牵头组织上述资产配置论证工作。
第三章 配置标准
第十二条 办公设备配置标准详见通用办公设备配置标准表(附件1)。
第十三条 办公家具配置标准详见通用办公家具配置标准表(附件2)。
第十四条 对未列入配置标准的其他办公设备、家具,应当按照与部门履行职能必需相适应的原则,从严控制。
第十五条 配置用于教学、科研、实训的专业类设施设备和家具,应根据学校专业建设规划和实际发展需求,通过资产配置论证后按程序报市级相关部门审批。
第十六条 每位工作人员原则上只安排一处办公地点,配备一套办公设备,不允许重复配备。因特殊原因确需超数量上限或价格上限配置的,需按程序上报批准后方可实施。涉密资产根据保密工作实际需要配置。
第十七条 通用办公设备和办公家具配置标准包括实物量上限标准、价格上限标准和最低使用年限标准。
实物量上限标准根据各二级单位办公室(会议室、接待室)数量,编制内实有人数、人员职级等综合设置,是配置通用办公设备和办公家具的最高数量限制。
价格上限标准依据市场价格并参照政府采购价设置,是配置通用办公设备和办公家具的最高限价。
最低使用年限标准依据设备和家具使用频率、耐用程度和国家有关政策要求等综合设置。未达到最低使用年限的,不得更新。未达到最低使用年限的,经鉴定无法继续使用或继续使用维护成本过高需要提前报废的,按资产处置程序办理报废审批手续。已达到最低使用年限仍可以使用的,应当继续使用。
第十八条 各二级单位应当严格在标准内进行资产配置申报,优先配置具有较强安全性、稳定性、兼容性,且能耗低、维修便利的设备,不得配备高端设备;配置办公家具应当符合朴实、耐用、环保的要求,充分考虑办公室布局,不得配置豪华家具,不得使用名贵木材、高档皮革等。
第十九条 各二级单位应当严格执行新增资产配置预算,未经预算审批或预算审批未通过,不得执行新增资产配置;因特殊情况确需调整的,应当按照预算调整程序报批。
第四章 配置程序
第二十条 新增资产配置,应按照下列程序办理:
(一)根据归口部门安排,各二级单位按照资产存量和资产配置标准,结合本单位下一年度规划需求,测算新增资产并按规定组织开展新增资产配置论证,根据论证结果对新增资产配置计划进行初步调整。
(二)归口部门汇总配置方案,经基建国资处审批后上报学校院长办公会和党委常委会审议,结合学校实际发展情况对新增资产配置预算进行审定。
(三)基建国资处按规定程序上报政府相关部门审核。
第五章 日常管理
第二十一条 各二级单位应落实专人负责本单位资产管理工作,加强资产配置预算编制和资产报表的统计工作,对购置、调入的资产进行验收、登记入账,对经报批处置的资产调整资产和财务台账,及时在资产管理信息系统进行登记,做到账卡相符、账账相符、保证资产信息清晰明确。
第二十二条 因工作变化等原因,资产使用人员发生变化时,资产交接手续应作为工作交接的必备内容。其办公设备、家具按下列情况处理:
(一)岗位调整及职务变动人员,原部门配置的办公设备、家具原则上不带入新部门,由原资产所在部门负责落实相关人员完成资产账务与实物交接手续,确因特殊情况需带走的,需按照资产管理办法相关要求,填报《泸州职业技术学院资产调拨单》,完成相应手续。
(二)离职或退休人员,原配置办公设备、家具交回学校统一调配或留原部门调配使用。相关人员离岗前,由原资产所在部门负责落实完成资产账务与实物的交接手续。
(三)因接收新进人员,符合新购资产规定的,可增加相应资产配置数量标准。若所在部门有可调配的存量办公家具、设备,应优先自行调配给新进教职工使用,能够自行调配的、不予重新购置。
第二十三条 因家具、设备技术落后确需淘汰、无法维修、无维修价值或已超过使用年限且无法满足现有工作需要等需更新配置资产的,应及时对原资产进行报废报损处置,处置手续按《泸州职业技术学院国有资产处置管理实施细则》(泸职院〔2025〕026号)相关规定办理。在超标配置的办公设备和办公家具报废前,不得更新购置。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四条 本标准所列设备不含部门因特殊工作需要的专用办公设备,因特殊工作需要的其他本标准未列设备的配置,若已涵盖通用办公设备功能,则相应核减对应办公设备的数量。
上级部门对本标准中办公设备、家具的配置有新的特殊规定要求的,从其规定。
第二十五条 本标准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二十六条 本标准由基建国资处负责解释。
第二十七条 本标准未尽事宜按国家及省、市有关政策、法规执行。
附件:1.通用办公设备配置标准表
2.通用办公家具配置标准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