泸州职业技术学院
校属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和加强校属企业国有资产管理,提高企业经营效益,保障学校股东权益,突出产教融合特色,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要求,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校属企业,是指学校出资的国有独资公司、国有资本控股公司(含实际控制)和国有资本参股公司。本办法所称核心二级企业是指经学校认定在校属企业中处于重要战略地位、承担关键职能的二级子公司。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校属企业国有资产,是指学校对校属企业各种形式的投资和投资所形成的权益,以及依法认定为学校所有的其他权益。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校属企业负责人,是指校属企业中承担核心管理职责并具有法定责任的主体。包括:校属企业党组织领导(党委书记、党委副书记、纪委书记),董事会成员(董事长、副董事长、董事)、监事会成员(监事会主席、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总经理、副总经理、总经理助理、财务负责人)。本办法所称关键岗位人员,是指经学校认定的校属企业中关键部门的负责人(党政办公室、财务管理部门和人力资源管理部门)。
第五条 坚持和加强党对校属企业的全面领导,在学校党委统一领导下,校属企业党组织履行党的建设和管党治党主体责任,依照规定讨论和决定企业重大事项。
第六条 校属企业是企业国有资产经营管理的主体,享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企业经营自主权,应当承担企业国有资产安全完整和保值增值责任,接受学校依法实施的监督管理。
第七条 学校与校属企业之间建立健全产权清晰、权责明确、事企分开、管理科学的监督管理机制,坚持实行所有权与经营权分离,学校履行国有资产管理主体责任,以管资本为主加强校属企业国有资产监管。
第八条 统筹兼顾加强党的领导和完善公司治理,构建学校“建机制、管资本、严考核”,校属企业党组织“把方向、管大局、保落实”,董事会“定战略、作决策、防风险”,经理层“谋经营、抓落实、重管理”,监事会“督运营、促规范、纠偏差”的监督管理格局。
第二章 校属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事项
第九条 学校依法对校属企业经营管理和财务状况等进行监督管理,建立和完善国有资产保值增值考核指标体系,维护国有资产出资人的权益。
第十条 学校对校属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事项包括:
(一)校属企业经营方针和发展战略规划;
(二)校属企业(含核心二级企业)负责人、关键岗位人员的任免及报酬;
(三)校属企业年度财务预算和决算;
(四)校属企业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五)校属企业薪酬绩效管理及企业年金;
(六)校属企业重大会计政策和会计估计变更;
(七)校属企业重大投融资、担保和资产转让;
(八)校属企业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
(九)校属企业发行公司债券;
(十)校属企业合并、分立、改制、上市、解散、申请破产或变更公司形式;
(十一)校属企业制订和修改章程;
(十二)校属企业落实产教融合、校企合作事项;
(十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监督管理事项。
第十一条 校属企业的分立、合并、破产、解散,或转让股权致使学校不再拥有控股地位等重大事项,应按有关规定报市政府批准。
第十二条 学校依法对校属企业经营管理、资产负债、财务收支和主要负责人任期经济责任等开展审计,授权审计处或委托社会中介机构组织实施。
第三章 校属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
第十三条 学校成立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校国资委”),代表学校履行出资人职责,依法对校属企业国有资产进行监督管理。校国资委下设办公室在基建国资处,负责校国资委的日常事务。
第十四条 校国资委在校属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中的主要职责:
(一)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等法律法规,对校属企业履行出资人职责,维护所有者权益;
(二)贯彻落实国家及上级部门关于国有资产管理的法律法规,拟订或审议校属企业国有资产管理制度;
(三)监督校属企业的经营管理和财务活动,审核投融资计划、年度预决算、利润分配方案等;
(四)审议校属企业国有资产配置、使用、处置、评估、产权登记等重大事项,审议企业合并、分立、增减资本、股权转让等重大决策;
(五)负责校属企业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编制及收益收缴,督促校属企业按时缴纳国有资本收益;
(六)审议或提出校属核心二级企业名单及其负责人薪酬标准;
(七)提出或推荐校属企业(含学校认定的校属核心二级企业)负责人、关键岗位人员、学校与校属企业交流任职人员的人选;
(八)审议校属企业董事会和监事会的报告;
(九)建立经营目标责任制及薪酬体系,组织实施企业负责人年度及任期绩效考核,提出考核结果建议;
(十)负责校属企业国有资产的产权界定、产权登记、资产评估监管、清产核资、资产统计、综合评价等基础管理工作;
(十一)通过督查、统计、稽核等方式对校属企业国有资产的保值增值情况进行监管,协调学校相关职能部门对违规行为进行监督检查和责任追究;
(十二)履行出资人的其他职责和承办学校交办的其他事项。
第十五条 校国资委在校属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中的主要义务:
(一)积极探索校属企业国有资产经营体制和方式,加强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促进企业国有资产保值增值;
(二)尊重校属企业经营自主权,维护校属企业合法权益,促进校属企业依法经营管理;
(三)指导和促进校属企业建立现代企业制度,完善法人治理结构,加强内控制度建设;
(四)指导校属企业推进产教融合、校企合作等事项,促进产学研结合及科技成果转化;
(五)指导和协调解决校属企业改革与发展中的困难和问题。
(六)向学校报告校属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工作、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状况和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六条 学校对校属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中的重大事项,按照法律法规和学校相关规定执行,经校国资委审议通过后,按照学校《“三重一大”决策制度实施办法》履行程序,提交学校党委常委会和院长办公会决策。
第十七条 学校授权校属企业对其所投资的下属企业行使企业国有资产的监督管理职权,对下属企业国有股权实施监督与管理,承担国有资产的保值增值责任。
第四章 校属企业负责人管理
第十八条 学校应当建立健全适应现代企业制度要求的校属企业负责人的选用机制和激励约束机制。
第十九条 学校依照有关规定,任免或者建议任免校属企业负责人:
(一)任免校属独资公司(含核心二级企业)的董事会和监事会成员,提出高级管理人员和关键岗位人员的任免建议;
(二)依照公司章程,提出向校属控股公司派出的董事、监事人选,推荐校属控股公司的董事长、副董事长和监事会主席人选,并向其提出高级管理人员人选的建议;
(三)依照公司章程,提出向学校出资参股公司派出的董事、监事人选。
校属企业中应当由职工代表出任的董事、监事,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由职工民主选举产生。
第二十条 校属企业董事会、监事会、经理层成员中符合条件的党员,可以依照有关规定和程序进入党委;原则上党委书记兼任董事长,党员总经理兼任党委副书记。
第二十一条 学校对拟任命或者建议任命校属企业(含核心二级企业)负责人和关键岗位人员的人选,由学校组织人事部门按照规定的条件和程序进行推荐考察。考察合格的,按照规定的权限和程序任命或者建议任命。
第二十二条 学校应当建立校属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制度,与校属企业负责人签订业绩合同,根据业绩合同对企业负责人进行年度考核和任期考核。
第二十三条 学校应当依照有关规定,确定向所出资企业任免或派出的党组织、董事、监事等负责人的薪酬标准,提出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建议;依据考核结果,决定其向所出资企业派出的党组织、董事、监事的奖惩,提出高级管理人员的奖惩建议。
第二十四条 校属企业负责人在其下属企业、其他企业或经济组织兼职,应当事先报经学校批准。
第二十五条 学校派出的由非企业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监事等主要负责人,在其所任职企业研究决策可能影响学校权益、任免企业负责人等重大事项时,应当按照学校的指示发表意见、行使表决权,并应当定期向校国资委报告履职情况。
第二十六条 校属企业下属全资、控股公司(核心二级企业除外)的主要负责人,由校属企业依照下属企业章程决定及任免,并报校国资委备案。
第五章 校属企业经营管理
第二十七条 校属企业应当建立现代企业制度,严格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加强经营管理,提高经济效益;应当深度参与产教融合、校企合作,服务学校教学科研、实习实训等活动,推动构建形成校企命运共同体。
第二十八条 校属企业应当建立法人治理结构,以公司章程为基础,健全内部监督管理和风险控制制度,完善决策、投资、财务、审计、人力资源、产权管理、职工民主监督等企业制度体系。
第二十九条 校属企业应当健全完善企业国有资产管理议事规则、决策程序和决策权限,依据职责权限审核或审定企业国有资产管理事项。其中,涉及企业重大经营管理事项、重大人事任免等必须经企业党组织前置研究讨论后,再由董事会或者经理层作出决定。
第三十条 校属企业要统筹做好校属企业债务风险防范工作,建立健全债务风险预警机制,严格控制校属企业举债规模,防止有息负债和或有负债过度积累。
第三十一条 严格管控企业担保行为,校属企业不得为外部企业或其参股企业提供担保,为其下属独资、控股(含实际控制)企业债务提供担保的,严格控制担保金额和资产负债比例。
第三十二条 校属企业依法对其下属企业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通过选派股东代表,参与所出资企业重大决策、选择管理者、制定或参与制定企业章程,加强对所出资企业管理。
第三十三条 校属企业要加强参股股权管理,有效行使股东权利,提高国有资本配置效率,加强参股企业财务情况监控,及时掌握企业财务数据及经营情况。
第三十四条 校属企业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和学校要求,定期向校国资委报告财务状况、生产经营状况和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状况。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五条 校属企业未按照规定向校国资委报告财务状况、生产经营状况和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状况的,予以警告;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纪律处分。
第三十六条 校属企业负责人滥用职权、玩忽职守,造成企业国有资产损失或违规获取利益的,学校依法依规追究其赔偿责任,收缴其违法所得并对其给予处分;涉嫌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七条 对校属企业国有资产损失负有责任受到撤职以上纪律处分的校属企业的主要负责人,五年内不得担任校属企业的负责人;造成企业国有资产重大损失或者被判处刑罚的,终身不得担任校属企业的负责人。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八条 本办法规定适用于校属一级企业(核心二级企业的负责人的任免及薪酬事项除外);校属企业应当根据本办法,制定其下属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实施细则,并报校国资委备案。
第三十九条 校属企业的党组织建设、党风廉政建设等事项,依照《中国共产党章程》和有关规定执行;工会组织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和《中国工会章程》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十条 本办法中条款若与法律法规、上级规章制度等规定不相符或未载明事项,从其规定。学校其他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第四十一条 本办法由校国资委负责解释。
第四十二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