泸州职业技术学院采购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对采购工作的管理,建立有效的采购运行机制,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保证采购质量和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管理办法》《政府采购非招标采购方式管理办法》《四川省集中采购目录及标准》《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令第100号)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中的采购是指利用学校财政资金有偿取得货物和工程、服务的行为,包括购买、租赁、委托、雇用等。货物是指各种形态和种类的物品,包括原材料、燃料、设备、产品等;工程是指拆除工程、装修工程、修缮工程和其他建设工程;服务是指除货物和工程以外的其他项目。
第三条 采购工作必须遵循公开、公正、公平、诚实信用和质优价廉的原则,综合质量、价格、信誉、售后服务等因素,引入竞争机制。
第二章 机构与职责
学校成立由分管校领导任组长的采购工作领导组,领导组办公室设在基建国资处,计划财务处、审计处、纪检监察处及相关统筹归口部门负责同志为小组成员,对全校采购工作组织、指导、检查和监督。采购工作领导组主要职责:
(一)贯彻国家有关采购的法律、法规,制订和完善学校采购管理制度;
(二)管理和监督学校采购活动;
(三)讨论和上报采购工作中的重大事宜;
(四)抽查使用部门采购工作。
第五条 学校相关部门在职责范围内分别负责以下工作:
(一)基建国资处职责:贯彻执行国家采购的法规、政策;制订学校采购管理办法和相关规章制度;制订学校年度采购计划;协调、督查学校的采购工作;负责学校采购项目的组织、实施和过程管理;根据学校三重一大精神,汇总学校采购工作中的重大问题,上报学校院长办公会和党委常委会审定;负责学校采购文件的制定,集中采购项目合同的审查;负责采购文件资料的整理和归档;完成学校交办的其他工作。
(二)计划财务处职责:负责落实采购项目预算及指标,调整配合基建国资处做好政府采购项目备案;负责采购项目资金的支付工作。
(三)审计处职责:负责对学校采购活动进行监督等及其他审计事项。
(四)纪检监察处职责:负责采购工作的监督执纪,对采购违规违纪人员按相关规定进行查处。
(五)统筹归口部门职责:负责对相关使用部门提出的年度采购计划进行审核,并报学校审批。主要包括:教学类由教务处统筹,办公类由党政办统筹,科研类由科技处统筹,图书类由图书馆统筹,信息化建设类由信息中心统筹,后勤保卫类由后勤保卫处统筹,基建类由基建国资处统筹,各统筹归口部门每年10月底以前将采购计划集中报送基建国资处。
(六)采购需求部门职责:1.申报落实采购经费,完成采购项目立项或报批;2.报送项目采购内容、技术参数、商务要求、拟购进口设备和单一来源等采购需求资料;3.办理采购项目验收;4.其它相关工作。
第三章 采购类型
第六条 采购项目的组织形式分为学校采购和政府采购,其中学校采购分为集中采购和分散采购。
第七条 政府采购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四川省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标准》《四川省政府采购评审专家劳务报酬标准》《四川省政府采购工程供应商管理暂行办法》等文件执行。
第四章 采购方式
第八条 采购主要包括以下方式:
(一)公开招标;
(二)邀请招标;
(三)竞争性谈判;
(四)竞争性磋商;
(五)单一来源采购;
(六)询价;
(七)网上竞价;
(八)网络平台直购;
(九)采购监督管理部门认定的其他方式。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学校实际选取采购方式。
第五章 采购申请和审批
第九条 年度采购计划申请由使用部门根据实际需要和经费预算情况提出,并报相应统筹归口部门,统筹归口部门将年度采购计划报学校审批后,方可实施。
第十条 使用部门如无特殊理由,须在项目得到实施批准后10天内提供详细方案、参数,项目预算100万以上的可适当推迟,但不得超过30天。使用部门应将采购内容、技术参数、商务要求、拟购进口设备和单一来源等采购相关资料报送基建国资处备案。
第十一条 列入年度采购计划的项目,由基建国资处进行分类整理、合并形成批量采购优势,根据政府采购规定、经费预算、市场状况等制定采购实施方案。
第十二条 未列入年度采购计划,但客观确需实施的,需根据采购预算额度填报《泸州职业技术学院分散采购申请表》《泸州职业技术学院集中采购申请表》后实施。达到学校三重一大标准的,需经学校审批后实施。
第十三条 对未按采购程序申报的项目,基建国资处不予办理。
第六章 学校分散采购
第十四条 耗材及小额货物(指单价1000元以内的,下同)、服务,批量预算金额在5000元以内的,无需填报《泸州职业技术学院分散采购申请表》,由使用部门按程序自行组织采购。
第十五条 耗材及小额货物、服务,批量预算金额在5000元以上5万元以内的,使用部门填报《泸州职业技术学院分散采购申请表》审批同意后自行组织采购。
第十六条 学校分散采购可采用市场购买、网络购买、市场询价、邀请谈判等方式采购。其中,10000元以内可采用市场购买、网络购买;10000元以上原则上采用市场询价、邀请谈判等方式,参与人员须三人或以上,参与商家原则上不得少于三家,并完善相关资料。
第十七条 学校分散采购项目完成后,按要求进行验收、结算、入库、上账,并将相关资料汇总后至计划财务处进行账务处理。资料包括:
(一)《泸州职业技术学院分散采购申请表》;
(二)采购过程记录材料:
1.市场购买:提供《泸州职业技术学院分散采购过程记录表》;
2.网络购买:提供《泸州职业技术学院分散采购过程记录表》、网上购物截图;
3.市场询价:提供《泸州职业技术学院分散采购过程记录表》、商家报价单;
4.邀请谈判:提供商家报价材料、谈判记录或纪要。
(三)验收材料:
1.货物类采购:《泸州职业技术学院采购项目验收报告单》和《泸州职业技术学院仪器设备货物验收单》;
2.服务类采购:《泸州职业技术学院采购项目验收报单》。
(四)发票。
第十八条 按第十四条规定方式采购的,只提供第十七条中第四项材料。
第七章 学校集中采购
第十九条 单项或批量采购预算在5万元以上10万元以内的,或总价不超过5万元,但单价在1000元以上的货物,使用部门填报《泸州职业技术学院集中采购申请表》审批同意后,由基建国资处组织实施采购,实施方式包括网络询价、市场询价、邀请谈判等。
第二十条 单项或批量采购预算在10万元以上的,根据采购项目性质,由基建国资处挂网采购,实施方式包括竞争性谈判、竞争性磋商、询价、单一来源采购等。
第二十一条 预算金额未达到采购限额标准的项目,符合下列情形之一,按项目金额经学校院长办公会或党委常委会研究同意后可采用直接委托方式实施:
(一)专业性较强、竞争性较差;
(二)特殊行业(如水、电、气、通讯、广播电视等)项目;
(三)必须在短期内实施的重大及其他特殊任务、工期较紧 的会(节、庆)、受自然条件或季节因素制约且必须在7天内完成的不可预见或者突发的应急项目;
(四)属于原服务事项的后续服务或与原服务有密切关联的其他服务事项,由原机构继续提供服务,在工作质量效果、完成时限、减低费用等方面优于重新聘用服务机构的。
第八章 采购要求
第二十二条 采购活动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采购要求如下:
(一)采购时不得向他人透露已获取采购文件的潜在投标人的名称、数量以及可能影响公平竞争的有关采购的其他情况。
(二)评标要按有关规则当场进行;采购人、监督人参加评标。
(三)评标小组由专家库成员和使用部门组成,评标小组人数为三人以上单数,与投标人有密切关系的成员,应实行回避制度,不能作为评标的专家组成员。
(四)评标小组的成员根据采购的全部文件,作出评价。评标结束后,由评标小组出具评标报告。
(五)采购人应当采取必要措施保证评标在严格保密的情况下进行,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干预、影响评标的过程和结果。
(六)评标小组成员和有关工作人员不得私自接触投标人,不得接受投标人任何馈赠,不得参加投标人以任何形式组织的宴请、娱乐等活动。
(七)采购人不得向中标人提出任何不合理的要求作为订立合同的条件。采购人和中标人不得私下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协议。
(八)在采购中,出现下列情形之一,应予废标:
1.符合条件的供应商或者对采购文件作实质响应的供应商不足三家或国家相关文件规定情形;
2.出现影响采购公正的违法、违规行为;
3.学校集中采购文件的正本由基建国资处交学校档案室保管,基建国资处保留副本或复印件。
第二十三条 合同金额2万元以内的采购若不涉及后续维修维保可不签订合同,合同金额2万元以上的项目,应订立书面合同,明确供需双方的权利义务、技术要求等。
第九章 项目验收及入库
第二十四条 学校分散采购项目验收由使用部门负责。学校集中采购项目验收应在基建国资处组织下进行,严格执行《泸州市财政局关于加强政府采购项目验收工作的通知》,主要要求如下:
1.项目进入验收环节,由基建国资处组织验收工作,使用部门安排三人(含一名领导)以上验收小组人员参与验收。
2.以采购文件要求、投标文件承诺、合同约定为验收标准;未约定的,以产品技术资料或行业规定为验收标准。
3.验收小组应严格按标准进行验收,明确验收结论,并提交验收报告。
4.验收报告接受财政部门及社会监督。
第二十五条 学校集中采购项目在验收合格后须及时凭送货单及验收合格报告在基建国资处进行备案。学校分散采购项目由使用部门建立分散采购台账,并保管相应材料。使用部门应建立本部门低值用品台账,完善出入库及领用手续。
第二十六条 采购项目中涉及固定资产的,须在基建国资处进行备案。
第十章 项目付款
第二十七条 采购项目根据验收情况决定是否同意支付货款。验收合格的,按照合同约定支付货款。验收未通过的,根据具体情况由基建国资处根据合同及政府采购办法研究制定处理意见。
第二十八条 凡是合同规定有质量保证金的,付款时必须留足质量保证金,质保期内违约的,质量保证金作为违约金处理。
第十一章 质疑受理
第二十九条 参与项目投标的供应商当事人(下简称当事人)认为自身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在规定期限内以书面形式向基建国资处提出质疑。
第三十条 基建国资处在收到当事人的书面质疑后七个工作日内做出答复,并以书面形式告知质疑当事人。
第三十一条 当事人对基建国资处的答复不满意或者基建国资处未在规定的时间内做出答复的,按政府相关规定处理。
第十二章 监督检查
第三十二条 学校采购工作应依法、依规进行,接受上级主管部门、学校纪检监察、审计部门和社会各界的监督。有下列违规违纪行为的,将依照有关规定处理:
(一)不按规定程序进行采购,干扰采购活动正常秩序的;
(二)与投标者或供货单位相互串通,高估冒算,有意多付货款的;
(三)不认真履行职责,购进的货物以次充好、价高质次或假冒伪劣的;
(四)采购过程中,接受供货方贵重礼品、回扣或有价证券等各种好处费而不上交的;
(五)挥霍浪费或挪用、贪污、私分采购货款的;
(六)采购过程有其他违纪违规行为的。
基建国资处、纪检监察处、审计处不定期对各部门采购情况进行抽检,对未按规定申报的,将予以年度考核扣分并禁止下一年度超额采购的处罚,并视情节报相关部门处理。
第十三章 附则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未尽事宜按国家及省、市有关政策、法规执行。
第三十四条 非财政资金的采购,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十五条 本办法中,涉及数字额度的,“以内”的不含本数,“以上”的含本数。
第三十六条 本办法由基建国资处负责解释。
第三十七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试行,试行期一年,原《泸州职业技术学院采购管理办法》(泸职院〔2020〕136号)同时废止。
第三十八条 本办法试行期内如遇上级政策调整,从其规定,试行期结束之后若无修改则继续施行。
附件:1.泸州职业技术学院分散采购申请表
2.泸州职业技术学院分散采购过程记录表
3.泸州职业技术学院询价表
4.泸州职业技术学院采购项目验收报告单
5.泸州职业技术学院仪器设备货物验收单
6.泸州职业技术学院集中采购申请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