泸州职业技术学院
仪器设备维修管理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保障学校教学、科研和行政管理工作的正常运行,保证学校办公、教学仪器设备的完好率,延长办公、教学仪器设备的使用寿命,提高办公、教学仪器设备的使用效率,根据《泸州职业技术学院国有资产管理办法》、《泸州职业技术学院国有资产处置办法》等有关规定,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办公、教学仪器设备的维修是设备管理的重要环节,应以提高完好率和利用率为目标,坚持“分级管理、责任到人、修旧利废、厉行节约”的原则。
第三条 本细则中所称的办公、教学仪器设备,是指由学校购置、划拨、接受捐赠等供学院教学、科研、行政管理工作使用的以及在学校申报立项的自行研制、开发的仪器设备。
第二章 机构与职责
第四条 基建国资处作为学校资产监管部门,主要负责:
(一)办公、教学仪器设备维修统筹管理;
(二)监管各使用部门维修实施过程;
第五条 仪器设备使用部门负责:
(一)各使用部门对办公设备、教学仪器设备日常管理维护责任需落实到人;针对各部门精密、特种、稀有、大型设备等的日常管理维护,应按仪器设备的技术要求定期对其进行常规保养,以提供其完好率;
(二)建立仪器设备维护、维修台账;
(三)建立健全仪器设备的使用状况、检测维修的建档登记和技术资料管理,保管完整、准确、系统的仪器设备技术资料档案。主要包括以下内容:仪器设备产品合格证、使用说明书、线路图、保修单等相关技术资料;
(四)组织、参与仪器设备维修的检查验收,技术参数发生变化的,应作技术备案;
(五)制定仪器设备使用及日常维护保养制度;设备的安全管理制度,严格按照安全规范执行。
第三章 申报与维修
第六条 仪器设备出现异常情况或发生故障,使用人员应及时通知本部门资产管理员,待确定故障原因后提出维修方案及实施意见。
第七条 使用部门资产管理员填写《泸州职业技术学院仪器设备维修申请单》,说明其故障现象及故障原因,使用部门负责人审核后提交审核:单次或批量预算达到10000元以内的,报基建国资处审核;单次或批量预算达到10000元及以上的,由基建国资处报分管校领导审核。
维修申请经审核通过后,单次或批量预算3000元以内的由使用部门自行联系维修单位组织维修、验收。单次或批量预算3000元以上10000元以内的,由基建国资处直接委托维修单位实施维修;10000元以上的,由基建国资处以询价等方式确定维修单位,并组织实施维修。使用部门负责监督维修过程并会同基建国资处实施验收。
第八条 仪器设备在保修期内出现故障,使用部门通过基建国资处与供货方联系,及时办理保修或退、赔、换、补等相关手续。
第九条 对使用年限过长,已无修复价值或维修费用接近新购价格的设备,可按相关规定进行处置。
第十条 仪器设备原则上不准拆改和分解使用,确因功能开发、改造升级或研制新产品需拆改和分解时,使用部门应向基建国资处提出申请,按维修申报程序批准后方可实施拆改。
第十一条 属人为或违反操作规程等非正常损坏的仪器设备,按照《泸州职业技术学院国有资产管理办法》执行。
第四章 维修经费管理
第十二条 基建国资处建立维修经费台账,列入学校经费支出,由基建国资处代管。
第十三条 维修完成后,使用部门在《泸州职业技术学院仪器设备维修申请单》中填写验收意见。验收合格后,凭申请单、发票至基建国资处备案后完成报账后续。
第五章 附则
第十四条 本细则由基建国资处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 本细则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原《泸州职业技术学院仪器设备维修管理实施细则(试行)》同时废止。
第十六条 本细则实施期内如遇上级政策调整,从其规定。
附件:泸州职业技术学院仪器设备维修申请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