泸州职业技术学院基建工程招投标
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学校基建工程招标等活动,完善基建工程项目招标监督机制,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和工作效率,维护学校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四川省国家投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条例》《四川省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标准》等法律、法规规定,结合学校实际,修订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基建工程是指学校需新建、改建、扩建及其相关的装饰装修、拆除、修缮、功能完善等工程。与基建工程相关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设备、材料的采购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招标活动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
第二章 组织机构及职责
第四条 学校成立招投标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分管基建国资的校领导任组长,成员由基建国资处、计划财务处、后勤保卫处、审计处等部门负责人组成,全面负责基建工程招标工作的组织领导。主要工作职责:
(一)负责论证学校招投标工作相关规章制度;
(二)负责论证学校招投标工作中的重大事项,根据“三重一大”要求和学校规定,上报院长办公会和党委会决策。
第五条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以下简称“招标办”),招标办设在基建国资处,基建国资处负责人任招标办主任。主要工作职责:
(一)贯彻国家招投标的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拟订学校有关招投标的规章制度;
(二)确定招标范围、招标组织形式和招标方式,组织相关单位讨论评标原则,确定评标办法;
(三)组织招标文件的编制,发布招标信息;
(四)接受投标报名,发售招标文件;
(五)组织开标、评标、定标;
(六)发出中标通知书;
(七)组织合同签订;
(八)负责招投标有关文件资料的整理和立卷归档;
(九)完成领导小组交办的其他事项。
第三章 工程招标范围
第六条 基建工程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的招投标,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必须按《工程招标投标法》及《必须招标的工程项目规定》要求进行公开招标:
(一)施工单项合同估算价在400万元(不含)人民币以上的。
(二)重要设备、材料等货物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200万元(不含)人民币以上的。
(三)勘察、设计、监理等服务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100万元(不含)人民币以上的。
第七条 基建工程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的采购,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必须按财政部门要求进行政府采购:
(一)施工单项合同估算价在400万元(含)人民币以下100万元(不含)人民币以上的。
(二)重要设备、材料等货物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200万元(含)人民币以下30万元(不含)人民币以上的。
(三)勘察、设计、监理等服务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100万元(含)人民币以下30万元(不含)人民币以上的。
未达到上述标准的项目,学校可按规定自行组织招标工作。
第四章 工程投标单位的资质管理
第八条 承包建设工程的相关单位应当持有依法取得的资质证书并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业务范围内承揽学校建设项目。严禁承建单位超越本企业资质等级许可的业务范围或者以任何形式用其它企业的名义承揽学校建设工程。
第五章 招标控制价及招标方式
第九条 基建工程招标控制价按以下原则确定:
(一)工程施工控制价。项目控制价应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工程造价咨询机构编制;达到财评要求的项目,最终控制价应按要求报财政评审审定。
(二)勘察、设计、监理等服务类招标控制价按相关收费标准并结合市场情况测算确定。
(三)工程相关的设备、材料等货物采购招标控制价委托工程造价咨询机构依据设计图纸、《工程造价信息》和使用部门确认(规格、型号、品质、品牌等)并市场询价的信息进行编制达到财评要求的项目并按要求报财政评审审定。
第十条 招标方式:
(一)凡达到公开招标、政府采购限额的基建工程,按规定实行招标或采购。
(二)凡未达到公开招标、政府采购限额的基建工程,学校所属单位有资质承接的,在同等条件下,由学校所属单位优先承接实施。
(三)凡未达到政府采购限额的基建工程,学校所属单位又无资质承接的,按以下原则实施:
1.单项合同估算价在100万元(不含)以下的工程,根据招标项目工程量的大小、技术要求、工程状况、市场行情等因素,参考《泸州职业技术学院采购管理办法(试行)》规定执行。
2.单项合同估算价在30万元(不含)的勘察、设计、监理、咨询、评估、检测、审计、预算及清单编制、评审、施工图审查等服务,根据服务的技术要求、工程状况、市场行情等因素,参考《泸州职业技术学院采购管理办法(试行)》规定执行。
3.单项合同估算价在30万元(不含)的设备、材料等货物采购,根据货物的技术要求、需求数量、市场行情等因素,参考《泸州职业技术学院采购管理办法(试行)》规定执行。
第十一条 凡未达到政府采购限额的基建工程,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经学校院长办公会或党委会研究同意后可采用直接委托方式实施:
(一)专业性较强、竞争性较差;
(二)特殊行业(如水、电、气、通讯、广播电视)等市政管线接入、迁改工程项目;
(三)必须在短期内实施的重大及其他特殊任务、工期较紧的会(节、庆)、受自然条件或季节因素制约且必须在10天内开工实施的应急工程等;
(四)属于原服务事项的后续服务或与原服务有密切关联的其他服务事项,由原机构继续提供服务,在工作质量效果、完成时限、减低费用等方面优于重新聘用服务机构的;
(五)涉及学校机密,需严格保密的。
第六章 招标工作程序
第十二条 凡达到公开招标、政府采购限额的基建工程,按相关主管部门规定的工作程序进行招标或采购。
第十三条 凡未达到公开招标、政府采购限额的基建工程,招标工作程序按以下步骤实施:
(一)编制招标文件。招标文件的编制由招标办负责,招标文件应符合国家有关工程招投标管理规定和学校的相关要求,原则采用范本进行编制。
(二)发布招标公告。通过公开方式将招标信息对外发布招标公告,或向有能力承担招标工程的单位发送投标邀请书,招标公告发布时间按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要求执行。
(三)视项目情况召集现场踏勘会,进行标前答疑。对响应投标邀请的所有潜在投标人,统一安排组织踏勘现场,介绍工程场地环境及相关要求。对潜在投标人在阅读招标文件和现场踏勘过程中提出的各类质疑,由招标办统一组织召开标前答疑会形成《答疑纪要》,并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购买招标文件的潜在投标人。
(四)收封投标文件。投标人应当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编制投标文件,并在招标文件要求的截止日期之前,将投标文件密封完好后送达招标办指定的收标地点。
投标人在招标文件规定的投标截止时间前,可以补充、修改或撤回已提交的投标文件,并书面通知招标办。
(五)开标。开标应当按照招标文件确定的地点,在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的同一时间公开进行。开标应通知所有投标人参加,在审计人员的监督之下公开进行。开标时应由投标人或其代表检查投标文件的密封情况,确认无异议后由有关人员当众拆封,进行唱标并由投标人对开标记录进行签认。
(六)评标。评标工作由评标小组负责,评标小组应由三人以上单数组成,对招标办负责,接受审计处的监督。招标办组织评标小组,一般应由使用部门、有关职能管理部门代表、专家库中专业技术及经济等方面的人员组成,其中专业技术及经济方面的人员不得少于评委总数的三分之二。评标小组的主要职责按照招标文件确定的评标标准和办法对投标文件进行评审,向招标办提交评标报告。
与投标人有利害关系的人员不得进入相关项目的评标小组。评标小组成员应当客观公正地履行职责,遵守职业道德,对所提供的评审意见承担个人责任。
(七)定标。一般情况下,评标小组依据招标文件授权,直接确定第一中标人和顺序备选中标人。领导小组不授权评标小组直接确定中标人的,必须通过招标文件事先载明,由评标小组提交中标候选人名单,领导小组按顺序确定中标人,不得在评标小组推荐的中标候选人范围以外确定新的中标人。
领导小组在招标过程中有权裁定中标结果的有效性,发现因为串标等违法违规行为影响评标公平公正性时,有权暂停或终止招标活动。
(八)发出中标通知书。中标人确定后,评标结果公示三日,接受社会监督。自行招标的,招标办应在公示结束后向中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采用邀请招标的,中标结果通知所有未中标的投标人。
(九)签约。合同的签订须在中标结果发出之日起三十日内,依照招标文件和投标文件订立书面合同,合同实质性条款内容不能违背招、投标文件的约定。
第十四条 资料归档。招标办和具体使用单位必须高度重视资料归档工作,建立完善归档制度,落实专业资料管理员负责将所有招投标资料归档备案。
第十五条 在招投标活动中,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取消招标活动。
(一)已出现可能影响招标公正的违法、违规行为的;
(二)因重大变故,招标任务取消的。
第七章 纪律与责任追究
第十六条 纪律要求:
(一)学校各级干部和参与基建工作的人员等不得为投标人托人情、打招呼,干扰招标活动;
(二)与投标人有各种密切社会关系的人员,应当在考察、评标等工作环节实行回避;
(三)招标工作人员不得向他人透漏其它潜在投标人的名称、数量等有关情况;
(四)招标工作人员不得以不合理条件限制或排斥符合资质条件的潜在投标人,对潜在投标人实行不公平待遇;
(五)学校工作人员发现招标违规违纪现象,应及时向纪检监察处举报,纪检监察处应予及时调查处理。
第十七条 学校各单位以及相关部门在实施招标投标活动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承担相应责任:
(一)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而不招标的,将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化整为零肢解招标项目或者以其他任何方式规避招标的;
(二)以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人的,对潜在投标人实行歧视待遇的,强制要求投标人组成联合体共同投标的,或者限制投标人之间竞争的;
(三)向他人透露以获取招标文件的潜在投标人的名称、数量或者可能影响公平竞争的有关招标投标的其他情况;
(四)工作人员违反规定,擅自与投标人就招标价格、投标方案等实质性内容进行谈判的;
(五)评标小组成员收受投标人的财物或者其他好处的,评标小组成员或者参加评标的有关工作人员向他人透露对投标文件的评审和比较、中标候选人的推荐以及与评标有关的其他情况的;
(六)其他未按本办法执行的行为。
在招标活动中违反上述规定及国家相关法律法规与纪律规定,损害学校利益,为个人或他人谋取私利,必须追究责任,给予相应的党纪政纪处分;情节严重、触及法律的,应移交司法机关查处。
第十八条 投标人若有下列行为之一,中标无效,并承担相应的责任:
(一)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或者与招标人串通投标;
(二)投标人以他人名义投标或者以其他方式弄虚作假,骗取中标的;
(三)投标人以向招标人或者评标小组成员行贿的手段谋取中标的;
(四)投标人以低于成本的报价竞标,骗取中标的。
第十九条 中标人不履行与招标人订立合同的,履约保证金不予退还。
第八章 附则
第二十条 本办法由基建国资处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试行,试行期一年。原《泸州职业技术学院基建工程招投标管理办法(试行)》同时废止。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试行期内如遇上级政策调整,从其规定。